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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霍某某寻衅滋事案)_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弓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5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从业者,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路**组**号,现住辽阳市弓长岭区**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2010年7月1日17时许,在弓长岭区苏安大街130号弓矿建设公司门前马路上,韩某甲开出租车被程某某骑摩托车追尾,程某某要走被韩某甲拦住,程某某便给王某甲打电话让韩某甲接,王某甲向韩某甲报号让程某某先走,韩某甲不同意,之后王某甲便带霍某某、高某某开车来到现场,下车后王某甲等人持片刀,木棒等凶器追打韩某甲,韩某甲肩膀被打伤后跳到马路边的河里才逃脱。韩某甲找来弟弟韩某乙也被对方打伤住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7月1日17时许,在辽阳市弓长岭区苏安大街130号鞍钢弓矿建设公司门前公路上,韩某甲开出租车被程某某(已不起诉)骑摩托车追尾,韩某甲让程某某给其赔钱,程某某便给王某甲(已起诉)打电话,王某甲让韩某甲接电话,王某甲向韩某甲报号并让程某某先走,韩某甲不同意,之后王某甲便同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及高某某开车来到现场,下车后王某甲、程某某、霍某某持片刀、木棒、摩托车倒车镜追打韩某甲,韩某甲肩膀被打伤后跳到公路边的河里跑掉,韩某甲找来的其弟弟韩某乙也被打伤住院。事后王某乙出面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苏家派出所对此事进行治安调解。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霍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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