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4200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固**路**号**室,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6日00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霍某某酒后驾驶甘A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安宁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与**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霍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30.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霍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3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其酒后驾车行驶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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