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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霍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260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庄**乡**村**号。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霍某某于2020年5月5日21时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崂山区保张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路口处,与路人王某发生争执,王某闻到霍某某有酒味让朋友王某甲报警,后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将霍某某查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5月11日主动到案。

乙醇检验报告:在霍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1.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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