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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霍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80********,汉族,初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4年2月26日,因霍某某为赌博提供条件案,被涞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3000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涞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0时08分许,霍某某醉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涞源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街交叉口西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截获,经对驾驶员霍某某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呼气值为86mg/100ml,经依法传唤并对霍某某酒精血液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88mg/100ml,霍某某对上述鉴定结果和饮酒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实际损害后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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