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霍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于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平定县****村。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4 月28 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秀红,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3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霍某某饮酒后驾驶晋C****8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阳煤五矿小井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霍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1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血样提取表、抽血照片、鉴定聘请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验报告、现场检验照片、查获材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网络查询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霍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5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