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霍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桂R7****号正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樵金路西樵镇轻纺城交通灯路口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霍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3.7mg/100ml。
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