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8711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6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00时,被告人霍某某醉酒后驾驶晋LNW***号CRV小型普通客车从县城徐峰花园行驶至莲花市场北口时,被洪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交警将其带至洪某某中医院抽血送检。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霍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02mg/100ml。
本院认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