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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霍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21991********,汉族,专科文化,医院护士。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号,现住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霍某某驾驶**号小型轿车沿侯谭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厂县百川燃气公司西处时(侯谭线10kv-西马庄河支12号电杆东25米),与行人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李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经认定,在此事故中,霍某某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霍某某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在原地等候交警的到来,且其本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之行为,案发后,霍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厂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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