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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甲非法采矿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3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田东县**镇**村**屯**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梁伟,广西东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2日移送田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同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4日,被不起诉人雷某甲与同案人李某乙、雷某丙、雷某乙(均另案处理)在未取得采砂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到田东县林逢镇那旺渡口禁采区采砂并销售。经核实,被告人李某乙等人非法采砂得8船,销售砂石得款人民币1405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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