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甲,曾用名雷某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现住正安县**街道**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远波,贵州均衡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雷某甲饮酒后驾驶贵C0****号小型轿车搭载谭某某由正安县格林镇往正安县城行驶,当日22时许,行驶至正安县尹珍南路50米(南门农贸市场)路段,被正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雷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38mg/100mL。
本院认为,雷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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