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雷*,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办**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22时38分,被不起诉人雷*酒后驾驶陕E*****小型轿车,从临渭区渭花路一超市由北向南行驶至站北路十字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52/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态度,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雷*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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