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诉刑不诉〔2020〕376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9002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鸿瑞,四川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4月17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7日一次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10月份,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分三次从任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烟花爆竹1271件,存于江油市太平镇安丰村6组71号自建房一楼的库房,欲进行销售。同年10月20日,上述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全部查获。经江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烟花爆竹共计价值人民币8.6958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随任某某案移送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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