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桂检刑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桂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7月23至8月21日、自2020年9月30日至10月23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7月9日至7月23日、自2020年9月22日至10月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告人雷某某在经过桂阳县**镇**村**组“**山”山场时,发现彭某某在清理该山场,准备将山场的樟树等杂树砍掉当杂柴烧,雷某某觉得可惜,便与彭某某协商,雷某某将该山场的樟树移至自己经营的**家庭农场内种植,作为报酬,雷某某帮彭某某用挖机清理山场。2020年2月13日至14日,雷某某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人采挖“**山”山场的樟树等杂树,共采挖了13株樟树,1株杨梅树,1株白继树,1株冬青树,后又雇请司机,将挖倒的树木运输至其经营的**家庭农场,其中,2月13日,运送了两株樟树到**家庭农场并已移栽完毕,2月14日,在运输过程中被桂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雷某某按照民警要求将未被移栽至**家庭农场的树木,全部种植回原“**山”山场,后经勘验所有种植的樟树均成活。经鉴定,本案采集树木为16株,其中:13棵樟树、1棵白继木、1棵杨梅树、1棵冬青树,种源起源为野生;其中樟树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野生树木蓄积3.5092立方米、材积为1.7546立方米,其中樟树蓄积3.3864立方米、材积1.6932立方米;采集野生树木的经济价值为人民币2900元。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雷某某主动到桂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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