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宜三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所在地松滋市街河市**村**组**号,现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城东大道。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同年9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2日, 宜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接宜昌市红十字中心血站(以下简称宜昌中心血站)零星工程,工程内容包括清理排水沟、房屋建筑与装饰、砌筑工程等,合约期一年。2019年7月30日,宜昌中心血站按合约要求**建筑公司负责人梅某某清理该血站边坡排水沟。次日上午,梅某某雇请被害人王某某(男,殁年55岁)、刘某某夫妇等6人到宜昌中心血站后边坡清理排水沟附近的杂树杂草,4名工人在边坡上砍除树枝并将树枝推下边坡,王某某、刘某某夫妇在边坡下清理树枝。当日15时许,梅某某又雇请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到该边坡上锯除杂木,雷某某将其锯断的一根长约1.3米、直径约17厘米的木桩从边坡上推下,砸倒正在边坡下清理树枝的王某某,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因颈髓严重损伤而死亡。
2019年7月31日18时许,经民警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年8月4日,**建筑公司赔偿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人民币120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雷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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