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地区金沙县**镇**村**组**号,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金关村金伍路一仓库,虚构其朋友在本市乌当区新添寨“荟萃餐厅”举办酒席,需要购买80瓶15年陈酿红花郎瓶装白酒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将上述80瓶白酒用于变卖。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酒品价值人民币32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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