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万州检刑不诉〔2020〕Z451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宫***号*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至同年3月7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以帮助被害人朱某某的侄儿到重庆市万州区电报路小学读书为由骗取朱某某20000元,事后将所得赃款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后,雷某某已主动退赔朱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朱某某的谅解。
雷某某于2020年3月17日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雷某某已主动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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