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391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68********,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四川省乐某某,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乐某某**镇**村**组。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从他人处得知乐某某森林公安局正在对涉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实施抓捕的信息后,在自家院坝里通过电话向唐某某通风报信。当日13时许,雷某某再次通过手机向唐某某通风报信,引起了唐某某的警觉。唐某某准备外出逃匿,于20时许到雷某某家中借钱。雷某某在其厨房内借给唐某某伍佰元现金,帮助其逃匿。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