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81********,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宛城区某某乡某某庄。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10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8月12日,南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某某餐厅某某路店自制的成品包子150个进行抽检,经对该批包子抽样检验,所检项目铝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南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认定该店内包子使用的“某某泡打粉”制作的包子含铝对人体有害,经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系该店面点师傅,所需原材料均系其指定购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