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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四川省蓬溪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现住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蜀北上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蓬溪县赤城镇城东街142号经营豆芽作坊负责生产豆芽,其雇佣了申某某(不起诉)负责销售、运送豆芽,该作坊每天生产黄豆芽约300斤,销售价格为人民币1.2元每斤,生产的豆芽主要销往蓬溪县城,从2019年7月份开始,为了让生产的豆芽卖相更好,雷某某在生产黄豆芽过程中添加豆芽素和豆芽素AB水。

2019年8月1日,9月3日,蓬溪县城区**蔬菜店、**蔬菜专业合作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水井湾综合市场**蔬菜批发经营部、水井湾市场**菜业、水井湾综合市场**蔬菜店、水井湾综合市场**鲜菜店、**副食经营店、南门口综合农贸市场**店共9家店铺销售的黄豆芽均系雷某某作坊生产提供。同日,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以上9家店铺销售的黄豆芽进行抽检,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测,送检的黄豆芽中均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测,从送检的豆芽素AB水、豆芽素中均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2015年4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公告: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可在使用范围之列,且目前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上述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了禁止添加的4-氯苯氧乙酸钠,但4-氯苯氧乙酸钠在豆芽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尚无结论,因此雷某某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雷某某没有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蓬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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