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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滥伐林木案)_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51956********,壮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系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会代表,户籍地、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委**村**号。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办理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镇高明村委会麦塘村“作石顶”山场18.9亩林木采伐许可证,雷某某在领到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雇请他人超证砍伐林木(不属于生态公益林)14亩。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鉴定,超证采伐杉木蓄积10.6260m3,出材7.9m3;超证采伐马尾松蓄积18.4030m3,出材9.7m3,超证采伐总蓄积29.0290m3,总出材17.6m3。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滥伐的林木总价格为人民币9798元。2018年雷某某在该山场重新种上林木。雷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2020年10月28日林木鉴定意见、2020年11月2日对滥伐林木的价格鉴定、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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