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9〕129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重庆市开县人,身份证号码:511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镇**村**组**号,现住石门县**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8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和刘某某等人在石门县**街道办“**土菜馆”吃饭,席间,喝了一瓶啤酒。当晚,雷某某驾驶琼******号普通轻型货车从该店出发行驶至**路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95.6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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