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189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女,生于1966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66********,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甘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2月10日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0日15时许,在甘州**镇**村二社居民点,雷某某、王某某因琐事与李某某等人发生口角争执,进而发生撕扯。其间雷某某与李某某发生撕扯后二人摔倒在地,雷某某手部按压李某某胸部致李某某双侧第3、4肋不完全骨折。经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伤势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9月8日,雷某某与李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雷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经过协商赔偿,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到案后,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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