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景泰县**镇**公司附近租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8时许,在景泰县一条山镇长城东路“山有花”酒馆,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二人一起喝酒时因琐事发生口角,遂二人互相撕扯,并用拳头击打对方的面部及头部,被酒馆老板马某某拉劝开后,雷某某、张某某二人又在门口互相撕扯,在此过程中张某某扭伤右足,当天张某某在景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景泰县人民医院诊断:张某某右第五跖骨骨折;胸部软组织损伤;头部外伤。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张某某右跖骨骨折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的损失并取得张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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