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故意伤害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甲,男, 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区**村**组(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宛城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6日、2019年9月3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6月10日下午,雷某乙(雷某甲叔伯兄弟,已判决)给被害人温某某打电话,二人在电话中因温某某占用**营**组地的事发生口角。18时许,温某某、李某某、张某甲等人到南阳市宛城区白河办事处杨官营村雷某乙家,与雷某乙、张某乙夫妇及雷某甲发生纠纷,继而引起双方厮打。犯罪嫌疑人雷某甲将温某某打到在地,后雷某丙(已判决)又殴打躺在地上的温某某,造成温某某多处受伤。经鉴定温某某的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耳创伤性鼓膜穿孔6周后未愈合、右侧第3、8、9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犯罪嫌疑人雷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