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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二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3日17时许,陈某某在大渡岗乡曼涨河12号路基工地工棚处喝酒后与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琐事发生争执,陈某某动手殴打雷某某,后双方当事人发生打架斗殴,在斗殴的过程中,陈某某腿部、肋部均被打伤,雷某某头部被打伤。

经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伤情达到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与被害人陈某某系亲属关系;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陈某某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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