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桂检公诉刑不诉〔2018〕130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乡**村**组(山塘)。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4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镇赶集时以人民币5400元的价格从一陌生人处收购了一台被盗宗申牌三轮摩托车,后将该车用于家中农业生产。经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6000元。
2018年5月27日,雷某某主动到桂阳县公安局樟市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主观上购买赃车系自用,系初犯、偶犯且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三轮摩托车已发还失主谭运勇。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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