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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抢劫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诉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连江县**乡**村**路**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乡**村**路**号)。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因涉嫌抢劫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20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吴某某(在逃)等人的安排下,驾驶**船负责运输柴油。在长江太仓段4号黑浮附近水域,吴某某等人采用快艇贴靠的方式强行登上**船,并使用警棍威胁、手铐铐手等方式将该船船员强行控制,后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吴某某等人的指令下,驾驶货船靠近**船,由余某某(另处)等人采用输油管输送的方式劫得**船承运的柴油106吨,后因被赶至现场的渔船驱赶弃船逃跑而未得逞。经鉴定,被抢柴油价值人民币共计791289元。

经本院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明知吴某某等人正在实施抢劫犯罪而参与其中,无法排除雷某某不具备犯罪主观故意及行为的合理怀疑,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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