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11996********,畲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福建省顺昌县**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顺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顺昌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7月间,张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手机微信软件上组建微信群,利用“拱趴大菠萝”游戏软件供他人以玩“十三水”的方式进行赌博。张某等人制定赌博规则,以游戏中的1积分兑换人民币1元,并向每局赢钱最多的参赌人员抽头渔利。该微信赌博群运营期间,张某雇佣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作为赌博群内的管理员,雷某某管理赌博群约七日后自行离开,未获利。
2019年11月21日,雷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2.同案人张某、张某甲的供述;3.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5.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雷某某参与管理的时间较短,没有获利,且是主动退出共同犯罪,主观恶性小。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雷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是初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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