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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开化县**镇**号(户籍地为浙江省开化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至2019年5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通过郑某某(另案处理)开通“辣手麻将”游戏代理号及亲友圈,并组建了微信群及吹牛聊天软件赌博群。赌博群内有三、四十个人,参赌人员使用“辣手麻将”游戏作为赌博工具,雷某某为参赌赌博提供房卡,参赌人员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按照1元每分赌注结算赌资。每局结束后,雷某某从赢钱最多的参赌人员处收取抽头2元(每局分8小局的抽头)或者4元(每局分16小局的抽头)。雷某某共抽头获利14304元。案发后,雷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退赃、初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雷某某不起诉。

雷某某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由江山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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