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某某,住仁某某**街道**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仁某某公安局决定,2020年7月10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期间,刘某某(另案处理)在仁某某**路**租住的房屋内开设赌场供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2020年因疫情及刘某某生病等原因,期间中断赌场开设。直到2020年5月份刘某某又重新开设赌场,许某某进行阻止未果。因刘某某患病生活无法自理,刘某某强迫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参与赌场事务。雷某某一边在赌场照顾生病的刘某某,一边参与端茶倒水、有时帮助收取茶钱交给刘某某。许某某负责夜间为参赌人员煮宵夜及偶尔收取个别参赌人员的茶钱。2020年7月9日0时许被仁某某公安局巡查过程中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参赌人员十余人,现场收缴赌资3123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雷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系从犯,初犯,依法应从轻处罚。雷某某参与赌场事务,系因其母刘某某强迫所致,主观犯意不深。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认罪认罚。据此,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