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5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唐山市开平区**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小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8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
辩护人:张志伟(陈玉哲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3、4月至2017年11、12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已判决)共同出资,在唐山市开平区**镇**村雷某某家库房大院内等地多次开设赌场,供参赌人员以扑克牌推瞪眼等方式进行赌博。雷某某在唐山市开平区**镇**村其家库房大院内提供赌博场所并非法获利3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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