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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市**镇,住**镇**村**号,务农。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监利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监利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无。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6日下午3时许,本市**镇**场场民余某某、张某甲等人在**镇**公司与政府工作人员签订水面承包合同时,张某乙、付某某、张某丙等人以此次签订的水面承包合同系其多次到处上访争取得来为由,对参与分田但未参与上访的场民讲狠称:“你们不交钱的我们,是不许你们签合同的”、“不交钱就等你们搞不成”、“你不交钱可以,我就看你的狠气的,我看你拿得到田的”,并威胁政府干部称“今天有哪个没交钱的我们,你跟他签了合同,我就让你不得脱皮的”,同时雷某某也参与其中。由此,张某乙一伙向未参与上访但参加分田的余某某、张某甲等14户村民每户强行收取2000元的所谓上访开支费用,合计28000元。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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