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639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0********,畲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临海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金某某,浙江鲁大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临海市大田街道驶往白水洋镇,21时55分左右途经砟马线3KM+700M处即临海市大田街道双山村路段发生单方事故。接目击群众报警后,受伤昏迷的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被120急救车送至临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民警至医院对雷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79mg/100m1,遂对其抽取血样。经鉴定,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mg/100ml。归案后,雷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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