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来检一部刑不诉〔2020〕Z52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6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住来安县**镇**巷**楼,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来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15时27分,雷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M*****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来安县塔山东路与青龙街交叉路口向南15米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雷某某的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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