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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南昌市高新区****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单元**室)。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酒后驾驶赣******号牌小型汽车途经本市高新区昌东大道艾溪湖南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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