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85********,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现住镇远县**镇**社区**街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2日21时25分,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醉酒后(驾驶贵HZ****号小型轿车,由镇远县羊场镇往都坪镇方向行驶,行驶至羊都线7公里500米(小地名:漆树坪)路段时,与对向行驶而来的韩某某驾驶贵HN****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肇事,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对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41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8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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