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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72********,汉族,专科毕业,经商,现住湖南省嘉某某**镇**路**号,因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0年2月24日被嘉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0年5月17日经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饮酒后驾驶湘L6****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途经嘉某某**镇**路**村路段时,被嘉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执勤民警当场对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11.7mg/100ml。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呈阳性,血液中乙醇定量为12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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