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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9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乐业县**镇**村**屯**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7日被乐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酒后驾驶桂L****7号小型普通客车途径乐业县城40米大道人社局路口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现场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后经提取雷某某血样送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雷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90.4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未造成他人损伤,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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