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身份证号码452424198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昭平县** 镇**号,住昭平县**镇**栋**房,现暂住台山市**有限公司员工宿舍。2020年1月13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JS****摩托车由台山市台城埃菲尔酒吧往上朗路方向行驶,当日1时40分许,行驶至台城环市东路路段时,被台山市公安局民警查获。
经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94.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的供述。
2、鉴定意见。
3、相关书证。
4、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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