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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91********,汉族,农民,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街办**社区**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于同年9月4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酒后驾驶陕HM****二轮摩托车,由山阳县城向桃园社区方向行驶,21时30分许,行至高新大道高新四路交叉路口西200米处时,将同向行走的路人蔡某某擦挂,造成蔡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委托人送检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0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酒精含量较低,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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