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天成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乡**村**组,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街道**组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与朋友王某某等人在本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澜庭府饭店用餐饮酒。当晚20时许,雷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A*****的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澜庭府饭店出发往华阳街道广都地铁站工地行驶,当行驶到华阳街道府河路一段60号门前路段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民警现场挡获。
经提取血样鉴定,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的乙醇含量为129.4mg /100ml。到案后,雷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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