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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1〕38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曾用名: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1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酒后驾驶贵EQ****号小型轿车,由兴义市纬二路往印象兴义方向行驶,20时23分许,行驶至兴义市桔山大道1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49.4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且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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