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423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州市星子镇**村委会**队**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7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l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驾驶粤CLN****号轿车沿粤海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港二路路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交警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 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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