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79********,汉族,大学文化,潍坊**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醉酒后驾驶鲁G****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天桥区三孔桥街由东向西行驶到三孔桥街30号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对雷某某采取血样,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2±4.4mg/100ml。2019年10月25日,雷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