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9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街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参加朋友婚礼吃饭喝酒,后去金桥KTV唱歌。23时41分,雷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准备回家,当其沿曲靖市麒麟区南宁北路由南向北行至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路**路段,其所驾车与前方头北尾南停放的严某某所驾云******号小型轿车后部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雷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93.94mg/100ml。案发后经与对方协商未果,被害人报警,雷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雷某某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一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因其具备自首情节,造成事故一般,酒精含量较低,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属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雷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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