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79********,汉族,初中文化,萍乡市安源区*****采购员,出生地江西省萍乡市,户籍所在地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处***号,现住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3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于同年8月11日、10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9月10日、11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
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2月,蔡某某租用萍乡市安源区***路**号,投资成立萍乡市安源区新中益足疗馆。2018年8、9月左右,蔡某某决定组织养生部女技师向顾客提供含手淫服务的“青春调理”项目、含“口交”服务的“固本养生”项目,该店每天的营业收入达1万多元,累计非法获利数十万余元。雷奇于2018年7、8月份左右被聘请为物品采购员,负责采购店内日常经营需要的物品,并提供其银行卡收款二维码用于店内日常扫码收银,以及根据蔡某某每月制定好的员工工资表联系银行发放员工工资。
2020年4月8日晚,民警到中益足疗馆当场抓获多名卖淫女、嫖娼人员及场所工作人员。同年7月2日,雷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充分证据证明雷某某明知该会所从事组织卖淫活动并实施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