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095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区**村**自然村**号附**号,现住南昌市新建区****区****小区**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17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驾驶赣A****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在320国道由西往东行驶,途径841KM+760M铁路桥附近路段时,因疏于观察,未注意前方情况,其驾驶的车辆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熊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碰撞后碾压被害人熊某某,致被害人熊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熊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案发后在现场被公安机关带回接受调查,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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