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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漳县人民检察院

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90********,汉族,大学本科,漳县**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漳县,现住漳县****小区**号楼**单元**。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菲菲,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驾驶甘J*****号小型客车载乘其妻子杜某某和女儿雷某甲,从漳县殪虎桥镇出发沿定殪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盐井镇汪家庄村裴家庄社路段处时,将被害人蒋某某撞伤,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月19日,被害人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蒋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系初犯,且系过失犯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保护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伤者,拨打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报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且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且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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