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无职务,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乡**村**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无证驾驶甘D4****号大型普通客车沿会宁县景昭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侯川乡街道路段时与骑自行车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孙某某发生碰撞,致孙某某抢救无效当日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雷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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