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嘉禾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4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5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驾驶粤L8****号中型厢式货车从东莞市桥头往沥林方向行驶,行至惠州市仲恺沥林英山路**酒店路段时,碰撞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黎某某,造成黎某某经医院抢救后抢救无效于当月26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打电话报警及报120求救。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后,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黎某某家属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属于过失犯罪,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且事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获得对方谅解,依法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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