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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嘉禾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年11月4日惠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移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5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驾驶粤L8****号中型厢式货车从东莞市桥头往沥林方向行驶,行至惠州市仲恺沥林英山路**酒店路段时,碰撞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黎某某,造成黎某某经医院抢救后抢救无效于当月26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打电话报警及报120求救。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后,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黎某某家属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属于过失犯罪,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且事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获得对方谅解,依法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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